近日,浙江秦女士在某银行取款22400元,银行却给了秦女士24000元。事后,银行向秦女士讨要额外的1600元,遭到秦女士**。秦女士称,银行规定储户取*“离柜概不负责”,她也“离柜概不负责”。那么,银行有权声明“离柜概不负责”吗?
据了解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: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所拟定,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。“离柜概不负责”的规定,属于银行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,有律师表示,“概不负责”这种“简单粗暴”的声明并不符合这一规定。
而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92条规定:没有合法根据,取得不当利益,造成他人损失的,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。那就是说,这1600元应该退回给银行,如果**返还银行*款就违法了。银行“*款离柜概不负责”的规定对人却不对己。
一位银行工作人员表示,在柜台实际的工作过程中,多收了储户的*叫“长款”,少收了叫“短款”,“长短不可相抵,就算**下来出了两笔问题,库里的*总数没问题,还是得一笔笔清。”
自查出短款情况,虽然确认当事储户耗时较长且有时催收困难,但因为在业务流程上属于十分严重的差错,银行方面会尽一切可能尽到告知义务。
如果出现长款情况,是否储户离柜就无法**?工作人员表示,“只要能够调取监控或者使用单据证明确实少给了*,我们实际操作中肯定会返还的。如果因此被投诉,工作人员全年的奖金都会受到影响,网上说银行方面**返还*款,基本都是误解和讹传。”
“对银行来说,只有账平或不平的区别,只要账目对不上,无论长款短款,我们都一样头疼。”工作人员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