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会上经常讨论,这个税制改革是不是还有一些硬障碍,比如法理上说得通,它的可行性怎么样?在可行性上,我提五个方面的驳论:
**,有人说**经验里,保有环节的不动产税是配合土地所有权私有制的,中国所有建成的土地都归国有,怎么能照搬私有土地才能征收的房地产税呢?实际情况不是这样的。工业革命发祥地英国,它的地皮产权有公有的和私有的,在所有地皮上的住房不动产都要开征地方层面的房地产税。香港特别行政区,整个地皮所有权不是私有的,但一直征收房地产税。**经验**不像网上盛传的只有私有土地才能开征。现实需要表明,*终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,使这种调节成为必要。
第二,很多人说购房价格里已经包含了土地批租收入,**为什么要再重复征收。放眼看去,**所谓地租和税收都是相互协调的关系,不是二者只能取其一的关系,中国也要处理这样一个关系。如果以后形成了稳定税收,前面批租环节的水平有可能往下降。怎么协调旧地和新地的关系,老地老办法,新地新办法,我们可以根据情况处理一个过渡期,这些问题都不会成为硬障碍。
第三,有人说税基评估难度非常大,这个不是问题,我们早就形成了税基评估的经验,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通过程序得到合理解决。
第四,有人说中国不适应这个税。我们一开始是柔性切入,一定是调节**的情况下,对高收入阶层有调节,但不是伤筋动骨的调节。
*后要说到小产权房,这是中国特色,确实有难度,但是小产权房这个问题非解决不可,早解决比晚解决主动。我们应该从发展的前景上考虑,积极贯彻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目标推动改革,而不回避困难。